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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天津率先专门立法保护历史风貌建筑
http://www.tj-summerdavos.cn  2008-09-19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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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天津在全国率先专门立法保护历史风貌建筑

  2005年,《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颁布,依法确定了672幢、101.97万平方米的历史风貌建筑和六个历史风貌建筑区。这个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针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地方专门立法。

  天津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近代接受西方文化最早的城市之一,形成了独特的中西融合的城市文化,也保存了大量独具地域特色、形式多样的历史风貌建筑。

  经天津市普查,有854幢(133万平方米)建筑被初步列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它们全部为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其中,很多历史风貌建筑整修后作为旅游景点和服务设施对外开放、经营,极大地提高了天津的城市文化品位,促进了城市旅游业的发展。

  据了解,天津市在借鉴国内外历史建筑保护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实际情况,集中对“五大道”等历史风貌建筑区进行了综合整修,使其成为对外展示天津的重要窗口。在城市建设和海河综合开发改造中,挖掘、保护整修了一大批极具价值的历史风貌建筑,提升了海河两岸的文化景观和城市文化品位。

  天津市还制定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健全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使天津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有效地保护了历史风貌建筑。同时,还建立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

  此外,天津市还进行市场运作,开展历史风貌建筑腾迁整修工作。开展腾迁是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重要途径。通过腾迁整修工作,既可改变历史风貌建筑居民伙住、损坏严重的现状,又能极大改善原伙住居民的生活条件,同时赋予历史风貌建筑新的使用功能,充分挖掘其经济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

  自2005年10月以来,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依法对76幢、6.59万平方米的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了腾迁。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具体体现。天津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全面展示了天津特色资源,进一步促进了天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稿源北方网 编辑:张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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