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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立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生活费补贴制度
http://www.tj-summerdavos.cn 2016-06-23 08:38

  2009年,天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生活费补贴制度。2009年9月20日,天津统筹城乡的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首次社会化发放,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老年人凭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存折,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天津城乡500多家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就近领取。城乡老年人除了可以领取9月份当月养老补助外,还可以领取到补发的该年1—8月份的养老补助。此次发放涉及城乡人员近70万人。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构成,这项规定是在原天津农村养老保障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将城镇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该制度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天津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实行后,居民养老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此项政策第一次把城市十几万高龄无保障老年人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使全市城乡近70万高龄无保障老年人拥有基本养老保障,享受到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实惠。

  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规定》,天津城乡60岁以上没有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从2009年1月起可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老年人生活补助。其中,年满60周岁的每月60元,年满70周岁的每月7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80元。

  2011年,城乡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进一步提高,年满60周岁的,由每月60元调整为70元;年满70周岁的,由每月70元调整为80元;年满80周岁的,由每月80元调整为90元。调整后的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自2014年7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老年人生活补助分别由每人每月80元、90元、 100元调整为95元、105元、115元。

  为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适龄城乡居民尽快参保、按时缴费,保证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的平稳衔接,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天津市设置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3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年满60周岁且有天津市正式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每人每月可领取80元生活补助,过渡期内老年人生活补助不做调整。2018年1月1日后,年满60周岁人员,不再领取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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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北方网 编辑:刘馨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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